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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平台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各直属打捞局: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14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核查情况

 

  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数据,2013年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共核查水路运输企业6931家,核查率为96%。核查水路运输辅助企业5375家,核查率93%。核查个体运输经营者23392户,核查率91%。在核查的经营者中,水路运输企业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3.6%、4.1%和2.3%。水路运输辅助企业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4%、1.3%和4.7%。个体运输经营者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9%、0.6%和0.4%。共核查营运船舶151600艘/11039万总吨,核查率为97.2%。截至2012年底,国内水路运输船舶总艘数、总吨位较2011年底分别减少3.1%和增加9.1%。

 

  二、2014年核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核查标准。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制定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对在2014年3月1日后取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上述两个规定进行核查。

 

  在上述两个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专职海务机务人员数量仍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要求的标准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需要统计,但暂不作为核查要求。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三)核查内容。

 

  1.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3.2013年度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经营者(含中央航运企业、部直属打捞局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专职管理人员与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材料。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证明材料。其中《年度核查报告书》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水路运输经营者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为其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待理证》。

 

  2.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含中央航运企业、部属各打捞局及其所属企业)上门核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

 

  3.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

 

  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审验记录并加盖年审章,为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发放《船舶年审合格证》。审核记录和《船舶年审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5年4月30日止”。 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审的审核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水运运输经营者,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核查结果汇总报送。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的汇总工作。

 

  各省(区、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将本省核查工作总结、上述汇总表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中央航运企业和部直属打捞局及其所属企业的核查汇总表直接报送部水运局。

 

  上述材料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应一并将从事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舶运输的水路运输业经营者的《年度核查报告书》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以光盘或电子邮件(Email:sysgnc@mot.gov.cn)方式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对未通过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长江、珠江水系各有关省(区、市)应将长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材料分别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1.年度核查是国内航运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在核查中应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漏。

 

  2.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年度核查,做好经营者、船舶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本次年度核查工作中,应对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信息逐一核对并补充完善。

 

  3.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核查档案,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经营者的资质、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

 

  4.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部将对各省(区、市)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核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和未及时上报相关统计信息的管理部门及核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部水运局联系人:张同戌,联系电话:010-65292744,传真:010-65292675。

 

  附件:1.年度核查报告书;2.《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3.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4.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5.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

 

  2014年2月25日

 

  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详细信息及附件下载请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查阅和下载。(原文链接: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3/t20140304_1587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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