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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条例为未来金融改革预留空间 来源:省平台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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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国内首部自贸区地方性立法,《条例》在金融服务方面有何特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8月2日,在由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专家解读会上,有专家指出,在《条例》中金融服务内容有两大特点,即严格遵守《立法法》中关于中央事权的规定,很好地把握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为未来改革试验预留了空间。

 

  该《条例》第五章中,金融服务内容共8条,涉及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指出,本章内容有两大特点,一是严格遵守《立法法》中关于中央事权的规定。根据《立法法》,金融属于中央事权,所有金融领域的立法,自贸试验区都必须遵守。《立法法》第八条指出,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条例》很好地把握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对涉及金融、税务、海关等国家事权的内容,从配合国家管理部门推进相关改革创新的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关于金融支持创新的规定,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后增加了“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的内容;关于建立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市现状,在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一款,“本市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副处长常江表示,作为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的重要环节,《条例》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即构建一个促进和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当然,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其中一个是国家战略和地方立法的关系,对此的处理办法是,在金融和税收政策表述上突出“按照国家规定”,强调上海地方负责实施。

 

  《条例》另一大特点是,为未来改革试验预留了空间。宋晓燕表示,《条例》在“金融服务”部分的表述是概括式、原则式立法模式,例如,关于创新账户体系,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此外还适当增加了相关内容,《条例》第三十一条增加了“支持在区内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

 

  从司法审判角度来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表示,《条例》的实施将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提供重要依据。从目前情况来看,涉自贸区案件已经大量出现,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自去年11月份成立以来至今年7月中旬,共受理案件257件,审结128件,投资贸易类案件有218件,金融类案件14件。此外还有一些知识产权案件。

 

  刘言浩指出,《条例》金融服务部分有一些创新,其中,第二十七条指出,区内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这些条款对企业间借贷开了一个较大的口子,同时,可能会带来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化。

 

  目前,法院对企业间借贷都是按照无效处理,但最近有所松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去年曾指出,企业间借贷要区分情况,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贺小勇指出,金融开放创新是上海自贸区最为引人关注的热点,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业全面开放、人民币跨境使用等都是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的主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实现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制保障。《条例》的法制保障特征有两个,即放松管制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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